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凭社保记录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凭社保记录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伤后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张某某通过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未参保,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要求其自行申请理赔,但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及理赔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伤保险参保凭证,公司仅提供商业保险单据。张某某出示社保局出具的未参保证明及医疗费票据,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除已支付的5000元外,需额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行承担职工工伤待遇费用。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员工可通过社保查询等渠道主动核查权益。本案中商业保险未能覆盖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需及时保存证据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