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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补缴费用遭驳回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补缴费用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补缴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因操作设备失误导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九级。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张某某要求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及支付工伤赔偿,公司拒绝并主张员工未及时申报工伤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员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拒绝承担补缴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4年5月至9月期间的用工记录及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但未提交参保证明。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目击同事证言,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社保局参保数据库确认公司未为张某某参保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9月工伤保险费用约3.5万元,并支付工伤医疗待遇费用2.8万元,但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至3倍的罚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申请鉴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未参保工伤保险,最终仍需承担补缴责任。建议企业完善用工手续,及时参保以规避风险。员工维权时应注意保留诊疗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但需注意工伤认定时效问题。本案因公司未提供参保凭证且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败诉,凸显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