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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工伤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工伤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工伤,因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引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该企业作为外资企业,自张某某入职以来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受伤后张某某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约2万元,并在6个月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需支付工伤赔偿金及双倍工资,企业辩称未签合同系因员工主动拒绝,且认为工伤赔偿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出示用工证据,但仅提供考勤记录和部分邮件。张某某提交了急诊病历、医院收费票据及同事证言。企业虽主张合同系员工拒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企业存在未参保及未签合同双重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费用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万元,共计3.5万元,未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工伤赔偿需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的,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企业需建立规范用工制度,及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员工遭遇工伤时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再通过仲裁维护权益。未签合同情形下,需注意时效限制及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