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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半数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半数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24年某月在工作中受伤后无法获得保险赔偿,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压伤手指,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休养治疗。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张某某无法通过社保渠道获得赔偿。治疗期间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双方就后续赔偿金额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应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公司则称已购买商业意外险可抵消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张某某受伤系设备故障非工作过失,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商业保险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伤事实。公司对商业保险理赔记录提出质疑,主张应优先适用商业险。仲裁委核实后发现商业保险条款存在免责情形,且张某某在受伤后第3日即向公司报备,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2.8万元、误工费约3.5万元,但护理费因未提供正规发票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2条及《社会保险法》第33条,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获得赔偿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重视工伤保险强制参保义务,普通员工需及时报告工伤并保存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及部分费用凭证缺失导致诉求未全部实现,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员工维权时同步主张商业保险理赔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