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近4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近4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在受伤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但保留了就医记录、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协商赔偿未果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未参保系张某某个人原因,且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工资单及两位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公司虽主张未参保系张某某未办理入职手续,但未能提供员工入职材料。仲裁委认为张某某已履行必要举证义务,公司未依法参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用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元,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重视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未参保将导致赔偿责任转移。普通员工遇工伤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虽未参保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仍可维权。本案中公司因未举证证明员工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