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参保工伤员工追缴补缴费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参保工伤员工追缴补缴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补缴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在操作设备时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公司未参保,张某某无法通过社保获得赔偿,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工伤保险补缴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费用;公司辩称员工入职时已签署免责协议,且已购买商业保险可替代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伤保险缴纳义务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工伤认定书等材料,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员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认公司存在未依法参保违法情形,商业保险不能完全替代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补缴张某某工伤保险费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用工风险。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医疗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未参保情形下,商业保险赔偿不能免除企业法定责任,社保补缴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