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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工伤员工向外资企业索赔

案件标题:未保工伤员工向外资企业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伤残,经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未签订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截图,但无法解释为何未签合同。仲裁委采纳工资流水与考勤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工伤赔偿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费共计约2.8万元,因缺乏后续治疗费用票据,未支持康复训练费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确认。

分析启示:企业须依法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避免因未参保导致高额赔偿;员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存工资、考勤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