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被第三方撞伤 公司赔偿责任难逃
案件标题:高管被第三方撞伤 公司赔偿责任难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2024年某月在公司园区内被第三方车辆撞击致伤,引发工伤赔偿责任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2024年某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商务接待活动时,在园区内遭遇第三方驾驶的车辆违规调头撞击,导致其左腿骨折。经交警认定第三方负全责,但该公司未投保雇主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园区内部道路,存在安全标识缺失问题。张某某治疗期间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其中自费部分达2万元。第三方保险公司仅赔付5000元,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事故由第三方全责,且张某某受伤时未在工作时间内,应由第三方赔偿。双方对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司活动通知记录及证人证言;公司提交了第三方车辆保险赔付记录及园区监控录像。仲裁委前往现场勘查,发现公司未在园区危险路段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认定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承担张某某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的60%及误工费补偿,共计约1.8万元,剩余部分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赔付。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园区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对高管等特殊群体应加强风险防范。建议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降低用工风险,员工应注意留存事故发生时的考勤记录、活动通知等证明工作关联性的证据。对于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双重救济,但需注意时效和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