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遭第三方撞伤索要工伤补差未果
案件标题:张某某在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遭第三方撞伤索要工伤补差未果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因第三方责任工伤索赔,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额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前往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途中,被一辆未投保的电动三轮车撞伤。经交警认定,三轮车司机全责。张某某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约3.5万元。事故发生后,第三方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赔付了1.2万元,但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补差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应全额赔偿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事故系第三方侵权导致,应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且已通过第三方保险部分赔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仅出示第三方保险赔付记录,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凭证。仲裁员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法定待遇,应先行赔付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伤补差款约2.3万元,扣除第三方已赔付部分,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时应自行支付相关费用;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工伤保险,避免转嫁风险;员工需及时保留事故证据并明确责任主体。本案显示,第三方侵权与工伤赔偿存在竞合关系,但企业未参保情形下仍需先行赔付。建议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遇到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