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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协助工伤认定员工获补差赔偿

案件标题:民企未协助工伤认定员工获补差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第三方原因受伤,主张工伤补差赔偿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安排的业务接送途中遭遇第三方车辆撞倒致伤。经交警认定第三方全责,但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协助张某某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张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未能获得全额工伤赔偿,产生约3.5万元补差诉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补差责任,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工伤认定程序。公司则坚称事故由第三方全责,且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资流水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未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协助工伤认定义务,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应承担相应补差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工伤补差赔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第6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主对第三人侵权致害应承担工伤待遇差额责任。

分析启示: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