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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第三方撞伤索赔遭拒终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遭第三方撞伤索赔遭拒终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外资企业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遇第三方交通事故,引发工伤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外送货途中,被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撞伤。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但该公司未及时为张某某申报工伤,也未垫付医疗费用。张某某在事故后3个月才通过仲裁途径维权,期间持续治疗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认为公司未履行申报义务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公司则辩称事故由第三方造成,且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应由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医院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医疗费用单据。公司抗辩称未签订合同且已为第三方投保商业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调取事发地监控确认公司未设置必要警示标识,存在安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约2.8万元,剩余费用由第三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第62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及时申报工伤并落实安全措施,员工应保存完整证据链。第三方责任认定后,仍可主张用人单位未履行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但需注意时效和证据保全。本案中公司因未尽安全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但第三方保险赔偿也需通过司法程序落实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