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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伤第三方赔偿遭拒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第三方赔偿遭拒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遇第三方责任工伤,因公司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引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运输物料时,被外部送货车辆意外撞伤。经交警认定送货方负全责,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垫付约3.5万元医疗费用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与第三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保险基金未先行支付,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公司坚称已与第三方达成协议,且员工存在未签合同瑕疵,要求以第三方赔偿优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公司仅提供第三方赔偿协议复印件,未出示已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员工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工资流水。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且第三方赔偿未实际支付,故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在工伤保险基金未先行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员工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先行支付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伤需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41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程序延误导致保险基金未先行支付。员工需保留医疗费用凭证及事故证据,同时注意第三方赔偿与工伤保险的衔接程序,必要时可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