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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患职业病维权艰难

案件标题:小时工患职业病维权艰难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小时工,因职业病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工操作工作,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其出现呼吸系统症状,经诊断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公司虽提供部分防护装备,但未建立完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且拒绝承认接触史。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安全防护导致患病,要求赔偿;公司辩称其已发放防护用具,且未签订合同故不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公司仅提供2023年数据。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公司作业区域苯系物浓度长期超标。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和工作期间的证人证言,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部分赔偿请求,认定企业未按规定提供防护用具,需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病防护条件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职业病防护体系,小时工同样享有工伤保障权利。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医疗证明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