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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实习生职业病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某科技实习生职业病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赔偿产生争议,张某某为实习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工伤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组装工作。入职时公司仅提供基础安全培训,未明确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期间,张某某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未配备必要防护设备。2024年10月,张某某被确诊为化学物质中毒引发的慢性呼吸道疾病,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张某某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金,但公司以实习生身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且未提供防护措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提供安全培训,职业病发生与工作环境无直接关联,并强调实习生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书、工作环境监测报告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危害因素暴露风险。公司则质疑报告有效性,主张张某某未遵守操作规范。仲裁委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公司未建立完整的职业病防治制度,且实习生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双方就因果关系及赔偿额度展开辩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但驳回其后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对实习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即使存在实习关系也需保障劳动安全。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实习生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工作环境证据。职业病维权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收集医疗证明、环境检测等关键证据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