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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实习生职业病索赔遭拒案

案件标题:国企实习生职业病索赔遭拒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期间因职业病引发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从事电镀作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未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且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2024年8月张某某被诊断为重金属中毒,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属于工伤范畴。公司以张某某为实习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导致其患病,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实习生不属于正式职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工伤认定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及职业病防护记录,公司仅提供实习协议。张某某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及同事证言。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对工作环境进行复核,确认公司存在防护措施缺失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2.1万元、伤残补助金1.4万元,合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3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对实习生负有基本劳动保护义务,职业病认定不受劳动关系形式限制。建议企业完善实习期职业病防治措施,员工应及时申报诊断并保存工作环境证据,维权时注意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