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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工职业病赔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工职业病赔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职业病引发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至生产部门工作。在连续3年接触生产线上未配备防护措施的有害物质后,于2024年8月被诊断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公司以'非直接用工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将工伤责任转移给派遣单位,且张某某未及时申报职业病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及劳动关系证明,张某某提供近三年体检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公司明知存在职业危害仍未采取防护措施。公司虽提交派遣协议,但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过程中,专家鉴定机构确认张某某患职业病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失业补助金约3.5万元基础上,还需承担职业病诊断期间的误工损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护责任,未依法参保的应先行承担赔偿义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劳务派遣用工合规化管理,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不可缺席。劳动者应及时留存体检记录、工作环境证据,即使存在派遣关系也应主张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防护义务及告知程序,导致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