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患职业病索赔遭拒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患职业病索赔遭拒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高管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职业病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层职务,入职时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2024年5月,张某某因长期接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物质被诊断为慢性中毒。公司虽为上市公司,但未建立完整的职业病防护体系,且未安排张某某进行定期体检。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导致职业病,要求赔偿医疗费、经济补偿等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高管应具备风险辨识能力且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导致其患病,公司反驳称高管工作性质特殊且未证明工作环境与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诊断证明、工作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接触有害物质的频率。公司质疑诊断时间与工作年限不符,且未提供防护措施相关证据。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职业病关联性鉴定,确认工作环境与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但认定张某某未主动申报健康异常存在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共计约2.8万元,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权益,但员工未履行主动报告义务亦需承担责任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高管同样适用职业病赔偿规定,企业应完善防护措施与告知义务,员工需及时申报健康状况。仲裁机构结合证据与因果关系认定,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档案,劳动者要留存工作环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