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职业病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员,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未配备防护措施。2024年5月被确诊为尘肺病,主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以派遣合同为由拒绝,称应由派遣单位负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用工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公司抗辩称属派遣关系推诿义务,双方对职业病诊断与工作环境的因果关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书、工作日志、同事证言等证据,公司仅提供派遣合同复印件。仲裁员实地核查生产环境,认定公司未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依法追加派遣单位为第三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约3.5万元,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未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建议劳动者注意工作环境证据留存。企业应完善职业病防护体系,避免用工风险。对于职业病赔偿,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法律救济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