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患尘肺病索赔遭拒仲裁改判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患尘肺病索赔遭拒仲裁改判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职业病引发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由某人才派遣公司派遣。入职后企业未提供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出现呼吸系统症状,经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三期。其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双倍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但企业以'非直接用工单位'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用工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企业辩称已履行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保障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未果。员工出示了连续12个月的车间粉尘浓度监测数据、工友证言及诊疗记录。企业虽主张张某某存在操作不当,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开展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承担80%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伤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分析启示:用工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护机制,派遣工维权需注意时效与证据链完整性。本案因企业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主要赔偿责任认定。建议劳动者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留存工作环境证据,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保护制度避免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