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因职业病索赔未签协议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因职业病索赔未签协议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当事人系企业高管,案由涉及职业病相关权益主张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生产线管理工作。任职期间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2024年12月被确诊为尘肺病。公司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亦未签订包含职业病防护条款的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导致其患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建立职业病防护制度导致患病,公司辩称已提供基础防护措施且张某某未签订专项协议,认为赔偿请求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作环境检测资料,其仅提供2023年部分岗位检测报告。员工出示了医疗诊断记录、公司未配备防护设备的现场照片及同事证言。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职业病防护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医疗费及部分误工费主张,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但职业病赔偿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并妥善保存检测记录;高管维权需注意留存工作环境证据和健康影响证明,职业病赔偿需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