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高管因职业病索赔被企业拒
案件标题:外资高管因职业病索赔被企业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监,因长期接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2024年5月确诊尘肺病。公司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也未安排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张某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导致疾病,要求工伤赔偿及职业病一次性补助金;公司辩称张某某作为高管接触有害物质属偶然,且未及时报告健康异常,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间定期体检报告、同事证言及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公司仅提供部分安全培训记录,未能证明已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员工接触危害因素的证据,其逾期未提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职业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3.5万元,及医疗补助费1.2万元,合计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0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安全,未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外资企业须重视高管职业健康管理,完善防护措施与健康档案。职工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并保存证据,职业病维权应优先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应注意员工接触危害因素的证明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