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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业病赔偿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职业病赔偿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职业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焊作业,工作期间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2024年5月其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病,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以无法证明其接触有害物质为由拒绝。张某某通过调取车间监控、同事证言及邮件记录,证明长期从事高危作业环境,但公司质疑证据关联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且存在有害环境,要求赔偿;公司否认员工接触史,认为其病情与工作无关,质疑证据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作日志、安全培训记录及医疗证明。公司反驳称工作环境检测报告未显示超标,但未能提供员工健康监测数据。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间接证据,认定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接触史无法直接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职业病诊断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部分经济补偿,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员工需及时保留工作环境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部分赔偿诉求,但职业病认定核心在于接触史证明,可通过多方证据弥补不足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