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赔偿遇基金介入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职业病赔偿遇基金介入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职业病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社保基金介入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长期接触粉尘环境未获防护告知。2024年11月确诊尘肺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张某某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称已为员工缴纳社保,所有赔偿应由社保基金支付,拒绝承担额外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告知义务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参保社保,赔偿责任应由基金承担。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及社保基金介入后的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工资流水等证据。公司质证称已按要求办理社保手续,但承认未明确告知职业病危害。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环境进行复核,确认公司存在未落实防护措施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除按社保基金标准支付赔偿外,另行赔偿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导致的损失约3.5万元,社保基金同步按程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0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社会保险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职业病防护告知制度,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环境证据。社保基金介入不等于免除企业责任,工伤赔偿与职业病赔偿应同步推进。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台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