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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病赔偿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职业病赔偿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赔偿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为暴露地管辖的某市劳动仲裁委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且未佩戴防护用具。2024年10月被确诊为尘肺病,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某向暴露地管辖的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尘肺病与工作环境直接相关,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其总部位于其他城市,张某某实际工作地不在公司注册地,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劳动关系及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作环境存在职业病危害。公司虽质疑检测报告来源,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职业病相关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要求公司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0条关于职业病认定及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关于劳动争议暴露地管辖的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体系并留存检测记录,劳动者需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保留工作环境证据。暴露地管辖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但需注意仲裁时效问题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