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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业病赔偿遭拒终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职业病赔偿遭拒终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职业病工伤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焊作业,期间长期未配备专业防护设备。2024年5月出现呼吸系统症状,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病。公司认为张某某病情系个人健康问题,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其患病。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尘肺病系工作环境引发,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员工未按程序进行职业病鉴定,且病历显示病情与工作无关,认为属个人疾病而非职业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职业卫生检测报告,但公司仅提供三年前的过期数据。张某某出示了连续三年的体检记录及工作环境视频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粉尘超标情况。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仲裁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认定公司未尽防护义务,采信员工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职业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元及医疗补助金约7000元,合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劳动者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存工作环境证据。本案因公司未提供有效反证,导致其主张不成立。建议企业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员工发现健康异常应及时就医并留存诊断资料。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