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致残员工索赔被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职业病致残员工索赔被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长期接触化学试剂未配备防护措施。202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性化学中毒,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职业病属于工伤并应获伤残赔偿;公司抗辩称张某某未及时报告病情且双方无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其仅提供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对诊断时间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庭采纳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意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伤残赔偿金约3.5万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关于职业病认定的规定,及第35条关于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员工发现健康异常应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职业病认定需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合同为由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