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职业病引发劳动纠纷,案件涉及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适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流水线操作工作,长期接触粉尘及化学物质。2024年5月被确诊为尘肺病,其主张公司未提供合格劳动防护导致患病。公司否认职业病因果关系,双方就劳动条件与疾病关联性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致其患病,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公司认为张某某未按流程进行职业病诊断,且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及历年体检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环保部门的抽检合格证书。经专业机构重新评估,确认工作场所存在超标风险,公司未能证明已采取充分防护措施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约3.5万元医疗及补偿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职业病防护体系,员工应定期体检并保留工作环境证据。职业病认定需结合专业机构评估,超期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