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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防护措施致职业病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落实防护措施致职业病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预防责任产生工伤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员,连续5年未接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未提供防尘口罩等必要防护用品,也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2024年9月张某某被诊断为尘肺病,遂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辩称已按行业标准配置防护设备,但无法提供实际使用记录和检测报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导致病情,公司反驳称防护措施符合规范且员工操作不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近三年体检档案、工作环境粉尘浓度检测报告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但无法证明实际落实情况。仲裁员现场勘查发现车间通风系统未正常运行,要求公司补充证据未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的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治措施,未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员工需注意保留安全防护缺失的证据。职业病诊断后及时申报工伤并固定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推卸预防责任义务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