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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索赔遭拒 某科技员工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职业病索赔遭拒 某科技员工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赔偿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6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工原料操作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及化学物质。2024年5月,其被确诊为尘肺病,公司以'未发现直接接触病源'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合格防护设备,且未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职业病由工作环境致病,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抗辩称已提供基础防护装备,且员工健康问题系个人体质差异导致,不构成职业病认定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病历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车间通风系统检测报告,公司则申请调取员工体检记录。经质证,公司承认未保存完整职业病防治档案,但辩称检测报告为第三方机构出具。仲裁委结合证据及《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及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约2.8万元,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档案管理,员工应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保存工作环境证据。本案显示,虽职业病认定存在争议,但防护缺失可成为关键证据。注意仲裁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及时维权至关重要。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