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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未尽职业病防护责任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科技公司未尽职业病防护责任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焊作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其主张该病系长期在未配备通风设备的车间作业所致。公司称张某某离职时未进行职业病检查,且病灶可能源于其他生活接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职业病由工作环境导致,公司辩称未收到职业病报告且病灶成因无法确认

仲裁过程: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车间粉尘检测报告及三年间医疗记录。公司质疑检测报告时间与发病时间间隔过长,申请重新鉴定。仲裁委采纳专业机构意见,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防护措施,支持员工主要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职业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9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用人单位未尽职业病防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职业病防护制度,员工需及时就医并保留工作环境证据。职业病认定需结合专业机构鉴定,主张时效自确诊之日起计算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