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职业病赔偿遭管辖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职业病赔偿遭管辖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赔偿被拒,涉及暴露地管辖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有害物质操作岗位。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化学中毒,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以暴露地管辖为由拒绝配合,导致认定程序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约3.5万元。公司认为工伤认定应由暴露地社保局管辖,且张某某未签订合同,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诊断证明、工作记录及公司未缴保险的证据。公司质疑暴露地管辖的适用性,提出张某某应向工作地申请认定。仲裁委实地调查后确认,张某某长期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暴露地与工作地一致,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导致赔偿责任归属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职业病相关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部分经济补偿,合计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完整工资流水,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职业病认定需结合实际工作环境。员工应及时申报工伤并保留工资证据,暴露地管辖应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避免因管辖争议延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