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保障职业病防护员工获伤残金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障职业病防护员工获伤残金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职业病导致伤残,要求公司支付伤残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员,长期在粉尘浓度超标的车间工作。公司未提供必要的防尘口罩及定期体检,2024年6月张某某被诊断为尘肺病伤残三级。员工多次向公司反映环境问题,公司仅口头承诺未采取实质措施。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拒绝并主张员工未签订专项协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导致伤残,公司抗辩称已提供基本劳动保护且员工未签订职业病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其仅提供2020年过期的资料。员工出示了近三年的车间粉尘检测数据、医疗诊断书及工作邮件记录,证明公司长期存在防护缺失。公司质证时承认未强制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但主张员工未尽到注意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护措施,裁决支持员工伤残赔偿金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义务及伤残职工待遇的规定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环境检测数据等证据。职业病伤残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无专项协议为由拒绝赔偿,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