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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担职业病责任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担职业病责任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员,2024年5月被诊断为苯中毒。其在工作中长期接触化学品,公司未提供合规防护用品且未定期体检。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落实防护措施导致职业病,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入职时已签署健康告知书,且其症状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医疗记录及劳动合同。张某某提供近三年体检报告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防护缺失。公司仅提供入职告知书,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仲裁过程中,专家鉴定确认工作环境苯浓度超标。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须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工伤致残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职业病防护制度,员工需留存工作环境证据及体检记录。职业病认定需专业机构鉴定,时效期内及时维权可提高胜诉率。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