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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病索赔被外资企业否认

案件标题:员工职业病索赔被外资企业否认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职业病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长期接触粉尘未配备防护设备。2024年3月其出现呼吸系统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尘肺病。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公司质疑职业病认定依据不足,双方就是否属于职业病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尘肺病系工作环境导致,要求按职业病赔偿;公司认为其病情不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界定,且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属于个人健康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年度体检报告、车间粉尘浓度检测记录及工作环境照片。公司对检测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确认张某某病情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职业病相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0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履行职业病防护告知义务并定期检测环境;员工需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保留关键证据;职业病认定需以权威机构鉴定结论为依据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