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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尘肺病索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患尘肺病索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粉尘作业,因疑似职业病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车间普工,主要负责粉尘处理工作。2024年11月其出现持续咳嗽、胸痛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尘肺病。张某某向公司申请职业病认定遭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尘肺病系长期粉尘作业所致,属于职业病;公司认为其症状系个人体质问题,且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构成职业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体检报告、工作环境照片及同事证言;公司提出张某某未提供职业病诊断依据且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质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其未在举证期内提交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张某某未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且公司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驳回其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员工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职业病性质。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程序,员工及时留存工作环境证据并申请职业病诊断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