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赔职业病员工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职业病员工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因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导致职业性哮喘。2024年5月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病情后,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公司以未及时申报为由拒绝承担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员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且公司已购买商业保险可覆盖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其提交的2020年检测数据已过有效期。张某某出示了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工作环境监测记录及工资流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申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认定公司未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无法赔付,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未申报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主动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义务,员工应及时保留工作环境证据。本案中企业因程序瑕疵导致工伤保险失效,仍需对员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