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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仲裁结果如何?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仲裁结果如何?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赔偿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从事喷漆作业工作。2024年11月被确诊为职业性哮喘,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与工作环境密切相关。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赔偿,但公司以未签订职业病防护协议为由拒绝。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职业病系工作环境导致,公司应依法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且未签订专项协议,不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某提交了诊断证明、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工时记录等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工作环境无害,推定劳动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职业病相关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留存检测记录,员工发现健康异常应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职业病认定需结合工作环境与健康损害的关联性,未及时报告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但可能影响赔偿金额。本案中公司因未提供反证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