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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职业病赔偿被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职业病赔偿被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因职业病索赔遭拒引发仲裁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环境。2024年11月被诊断为尘肺病,经工伤认定为职业病。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员工主张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获得相应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健康问题与工作环境无关,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职业病防护措施证明,但未提供。员工出示了职业病诊断书、工作环境监测报告及同事证言。公司质疑体检报告时间与入职时间间隔过长,仲裁委现场调查确认作业环境存在超标粉尘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职业病赔偿责任,裁决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及工伤保险参保责任,员工需及时申请认定并保存工作环境证据。本案中企业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导致赔偿责任无法推卸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