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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员工患职业病因接触记录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患职业病因接触记录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负责电子元件组装工作。2024年10月,张某某因反复出现呼吸系统症状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其主张公司长期未提供防毒面具及通风设备,导致有害物质接触。公司否认职业病关联性,称员工健康问题系个人原因导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致其患病,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公司辩称张某某症状与工作无关,且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认为员工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职业病防护记录,公司仅提交部分安全培训记录。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作日志(含化学品接触时段)、3位同事证言及医学鉴定报告。公司对接触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接触记录与体检报告,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及经济补偿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安全,职业病诊断后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护档案,员工需主动留存接触记录及健康监测数据。职业病认定时效为1年,及时申请工伤鉴定是维权关键。本案因员工完整证据链获支持,凸显日常防护记录的重要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