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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记录成关键证据员工获职业病赔偿

案件标题:接触记录成关键证据员工获职业病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赔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从事电子元件组装工作。因长期接触含有害有机溶剂的材料,2024年4月被确诊为化学性皮肤灼伤。张某某向公司主张职业病赔偿,但公司以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合同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职业病;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按规范操作且接触记录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职业病防护档案,其仅提交部分安全培训记录。张某某出示连续3年的工作接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公司虽质疑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判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职业病诊断费、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病诊断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分析启示:职业病赔偿需重点收集接触危害因素的证据,建议企业完善防护记录,员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留存证据。本案因接触记录完整而成功维权,凸显证据固定的重要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