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认职业病员工索赔遭驳回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认职业病员工索赔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赔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工操作工作,长期接触有害物质。2024年5月其出现呼吸系统异常症状,自行前往医院体检发现异常指标,后申请职业病诊断被公司以'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为由拒绝配合。经市卫健委下属职业病诊断机构复检,确认张某某患职业性化学中毒,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承担全部职业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按程序申请诊断且公司已提供劳动保护措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近三年体检报告、医疗记录及复检结论。公司对体检机构资质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对体检报告真实性进行鉴证,确认其有效性后组织现场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职业病诊断费、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体系,员工需在确诊后及时申报。体检报告作为关键证据,应保存完整并注意诊断时效。本案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凸显社保缴纳的法律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