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尘肺病认定纠纷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尘肺病认定纠纷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职业病工伤赔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石英粉尘。2024年11月被诊断为尘肺病,公司以未达到法定职业病标准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合格防护设备导致尘肺病,要求工伤赔偿;公司抗辩称其已按行业标准配置通风系统,且病种未被职业病目录收录,不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作场所检测报告,但仅提供三年前的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诊断证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粉尘超标情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防护义务,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组织专家鉴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尘肺病属于职业病范畴,判令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及《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工作环境安全并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职业病预防措施,员工应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保存环境监测证据。仲裁委通过专业鉴定确认病种关联性,凸显证据链完整性对维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