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职业病预防责任引纠纷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职业病预防责任引纠纷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预防责任引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生产线操作工,长期接触化学溶剂。2024年5月被诊断为慢性呼吸道疾病,其主张公司未建立职业病防护体系、未提供合格防护用具导致患病。公司辩称已按行业标准配备基础防护设备,张某某未遵守使用规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导致疾病,公司抗辩已尽防护责任且员工操作不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张某某提交近三年体检报告、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及三位同事证言,证明公司通风系统长期故障且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告知。公司提供采购记录证明购置过防护装备,但无法说明实际使用情况。仲裁员实地核查发现车间防护设施缺失,要求公司补充职业卫生档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认定企业未有效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职工在诊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建立完整职业病预防体系,员工应主动留存防护措施落实证据。职业病认定需结合职业暴露史、医学诊断及环境检测数据,企业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评估,本案因防护设施缺失及告知不足导致部分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