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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否认职业病接触史员工索赔遇阻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否认职业病接触史员工索赔遇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喷漆岗位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机溶剂。2024年5月其出现呼吸系统疾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张某某未提供完整接触史证明,且未按流程进行职业病报备,主张不构成工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且工作环境存在防护缺陷;公司否认接触史存在,认为员工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工作关联性,且未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体检报告、工作日志及同事证言,证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公司质疑证据链不完整,申请调取车间监控。仲裁委核查发现公司未留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最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认定用人单位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2.8万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3.5万元,但拒绝赔偿后续治疗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职业病防护记录留存制度,员工应主动保存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及健康档案。职业病认定关键依赖接触史证据,建议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留存报告,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