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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工伤器具费用赔偿引争议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工伤器具费用赔偿引争议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外籍人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因工伤赔偿计算问题引发纠纷,核心争议为伤残等级认定及辅助器具费用合理性。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发生机械伤害,导致右手功能障碍。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后提出赔偿诉求,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高额辅助器具费用,公司认为器具费用过高且未提供购买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获赔器具费用,公司质疑费用合理性并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影响赔偿标准适用。双方对伤残等级与赔偿比例的对应关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补充医疗记录及器具必要性说明。公司虽未提供劳动合同,但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同意支付工伤赔偿但要求核减器具费用。仲裁委采纳了伤残鉴定报告和医疗票据,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申报工伤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3.5万元,辅助器具费用按实际医疗需求支持2万元,总计约5.5万元。公司需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及滞纳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九级伤残职工可获12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需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购买凭证。

分析启示:外籍员工应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完整医疗证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工伤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辅助器具费用需严格遵循医疗必要性原则。建议跨国企业完善用工合规体系,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争议。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