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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工伤赔偿计算争议 鉴定报告成关键证据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工伤赔偿计算争议 鉴定报告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发生工伤,因赔偿金额计算问题引发纠纷,案件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适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受雇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同年8月3日,在操作精密仪器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右手三度烧伤,经某省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约1.2万元。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张某某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公司拒绝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赔偿规定;公司认为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参保,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及赔偿计算基数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证据,其仅提供考勤记录和部分工作邮件。张某某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报告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质疑鉴定机构资质,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仲裁员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重点审查了鉴定报告与工资标准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元,但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由公司按实际医疗支出赔偿约3000元,其余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13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是维权基础,鉴定报告是核心证据。企业未参保风险需自担,建议外籍员工及时留存工资证明等证据。赔偿计算需结合实际工资与伤残等级,主张金额应明确法律依据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