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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尘肺病公司拒认 鉴定结果成关键

案件标题:员工患尘肺病公司拒认 鉴定结果成关键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职业病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电焊工,长期在无防护措施的车间作业。2024年某月其被诊断为尘肺病,向公司申请职业病赔偿被拒。公司认为张某某症状系个人不良习惯导致,与工作环境无关。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必要防护设备,且未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确认病种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尘肺病由工作环境导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病种认定缺乏直接证据,且员工未及时申报病情,主张不予认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体检报告、车间粉尘检测记录及医疗诊断书。公司对检测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确认张某某尘肺病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联,组织了两次听证会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张某某尘肺病属职业病范畴,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导致职业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职业病防护措施,员工需及时申报健康异常。病种认定需结合职业史、环境检测等综合证据,用人单位若否认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关键证据,导致败诉风险加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