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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提供防护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提供防护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工人,长期从事喷涂作业工作。2024年某月,其被诊断为患有职业性皮肤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联。公司虽为上市公司,但未按规定配备防护设备,且未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张某某在患病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配合相关程序。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导致职业病,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患病系个人原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同事证言等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考勤记录,未能出示职业防护措施落实证明。仲裁员实地查看生产现场后,确认公司存在通风系统缺失、未配备防毒面具等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持张某某医疗费及部分经济补偿请求,但因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未全额支持伤残补助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未尽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程序瑕疵可能影响赔偿范围。

分析启示: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证据。本案中,公司虽存在管理漏洞但未完全免责,而员工因程序瑕疵损失部分赔偿,提醒劳动者维权时需注意时效与证据完整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