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伤赔偿计算工资证明起关键作用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伤赔偿计算工资证明起关键作用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外籍员工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同年8月在操作设备时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虽为张某某缴纳了部分工伤保险,但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通过社保渠道理赔。张某某自行收集工资流水等证据,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支付一次性赔偿。公司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来源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约3.5万元赔偿;公司抗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且张某某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认为不应支持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医疗记录及同事证言佐证工资情况和受伤事实。公司对工资证明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现场核查后确认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公司未履行申报义务导致社保理赔受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