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工伤赔偿计算遭拒 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实习生工伤赔偿计算遭拒 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期间负责设备调试工作,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经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约3.5万元,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实习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公司反驳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保险,认为实习生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双方对赔偿计算方式及赔偿范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工资流水及目击证人证言,证明其工作期间受伤。公司质证称工资流水为实习补贴而非劳动报酬。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考勤记录,确认张某某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实习生需保留工作证据,主张权利时注意举证期限。赔偿计算应结合实际劳动关系、伤残等级及法律规定综合确定。